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

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
2009-12-14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

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【发布文号】公告2009年第80号 【发布日期】2009-12-14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自2007年8月30日起,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(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)。近日,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自2009年12月15日起,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(株)LG化学的双酚A,海关按照4.7%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。 二、关于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,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(详见 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》2009年第75期)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(稿件来源:海关总署提供)

立即登录